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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荆兆贵与刘维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兆贵,刘维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52号申请人荆兆贵。被申请人刘维汉。申请人荆兆贵与被申请人刘维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维汉所有的高密市技工学校宿舍楼XX单元XX楼XXXX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损毁、赠予等。冻结被申请人刘维汉在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全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