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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亮甲山乡东孤村八社。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亮甲山乡东孤村八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姿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