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5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清楚与吴永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楚,吴永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5285号原告蔡清楚,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普照北区。被告吴永怀,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蔡清楚与被告吴永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清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清楚负担。审 判 长 吴兆安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