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玉萍、黄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玉萍,黄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83号2单元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2437-6。法定代表人顾叶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思兰,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重庆市人,系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玉萍,女,汉族,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国元,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萍、黄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雪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彭栋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