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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昌位与陈广营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位,陈广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27号原告陈昌位��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朱荣昌、王成,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营,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原告陈昌位诉被告陈广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陈昌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陈昌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昌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昌位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