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应远与应毅力、周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毅力,周济,周容容,应远,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毅力。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济。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容容。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子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远。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董蓉蓉。原审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容容。上诉人应毅力、周济、周容容为与被上诉人应远、原审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应毅力、周济、周容容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应毅力、周济、周容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毅力、周济、周容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应毅力、周济、周容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