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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彭海燕与重庆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海燕,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海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地下人防工程E区。法定代表人:赵明俭,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彭海燕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海燕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彭海燕与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劳动关系,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对劳动者进行十一个小时考勤,且未写明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彭海燕一旦去进货,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递交一份违约处罚单要求其接受处罚,此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彭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与三峡广场购物中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受聘对该购物中心进行物业服务的企业。彭海燕是三峡广场地下商场B-35号商铺从事经营的经营者。2013年10月28日,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彭海燕(乙方)签订《三峡地下商场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三、作息管理及商品安全管理1、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为:夏季9:30-20:30(5月1日至10月7日):冬季9:30-20:15(10月8日至次年4月30日)。甲方对乙方实行考勤监管,经营者凭工号牌进场并做好营业前的准备工作,上午9:30分商场开门正式营业,9:40-10:00入场的经营者为迟到。晚上夏季早退考勤时间为20:05-20:15,清场时间为20:15-20:30;冬季早退考勤时间为19:50-20:00,清场时间为20:00-20:15,晚上夏季20:30、冬季20:15商场准时关门停止营业。六、违反管理规定和制度的处理办法……2、迟到或早退一次交付违约金10元,不请假不开门营业或代开门的发现一次交付违约金10元,开门应付考勤后又关门的按当日迟到双倍处理”等。此合同曾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格式合同备案。彭海燕在2014年1月7日因迟到被通知交10元违约金引发彭海燕质疑,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第六条第二款。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海燕签订的《三峡地下商场经营管理责任书》第六条第二款“迟到或早退一次交付违约金10元,不请假不开门营业或代开门的发现一次交付违约金10元,开门应付考勤后又关门的按当日迟到双倍处理。”确为格式条款。彭海燕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此格式条款。经营管理责任书的目的是:保障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树立商场优质、文明的整体形象,保障各业主及经营户的权利。彭海燕遵守管理制度也是对其自身利益的维护。同时,经营管理责任书第六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了请假制度。彭海燕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在有可能迟到、早退或不营业时也应履行请假手续。二审法院认为经营管理责任书第六条第二款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并无不当。综上,彭海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海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