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翠珍诉被告金培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姜某某,住承德市。被告金某某,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