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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大学,住汕头市某某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根据管辖指定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二次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1月至1995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担任汕头市某某区公证处公证员期间,接受客户何某某的申请,明知何某某提供产权人为苏某某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中岐XX巷XX地块的土地证属《土地管理法》明确的宅基地不可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公证,仍于1995年1月6日出具某某区公证处(95)汕市某证经字第27号公证书予以公证。使何某某得以利用某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向银行申请贷款,致使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对抵押房产主张权利,造成贷款37.3万元未能收回。1995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接受汕头市某某物资发展公司的申请,对该公司购买的位于汕头市某某花园第1、2、4、13共四幢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公证时,仅凭该公司提供的购买某某花园第1、2、4、13幢房产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汕头市建业物资发展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状况证明等,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某某区公证处《关于加强公证质量落实责任制的几项措施》等规定,对上述四幢房产是否建成、是否有实际交易,没有到实地去调查核实清楚,违反办理公证的程序,于1995年5月26日出具某某区公证处(95)汕市某证经字第442、443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后使该公司得以利用某某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购买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640万元。因汕头市某某物资发展公司提供的是虚假的购房合同,致使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对抵押房产主张权利,造成贷款1640万元未能收回。1995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接受汕头经济特区某某志业物资公司的申请,对该公司购买的位于汕头市某某花园第9幢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公证时,仅凭该公司提供的购买某某花园第9幢房产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汕头市经济特区某某志业物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状况证明等,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某某区公证处《关于加强公证质量落实责任制的几项措施》等规定,对某某花园第9幢房产是否建成、是否有实际交易,没有到实地去调查核实清楚,违反办理公证的程序,于1995年9月19日出具某某区公证处(95)汕市某证经字第828号公证书予以公证。使该公司得以利用某某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购买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因该公司提供的是虚假的购房合同,致使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对抵押房产主张权利,造成贷款100万元未能收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担任汕头市某某区公证处公证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出具公证书,致使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对抵押物产主张权利,造成贷款1777.3万元未能收回,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庭上,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至1995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担任汕头市某某区公证处公证员期间,接受客户何某某的申请,明知何某某提供产权人为苏某某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中岐XX巷XX地块的土地证属《土地管理法》明确的宅基地不可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公证,仍于1995年1月6日出具某某区公证处(95)汕市某证经字第27号公证书予以公证。使何某某得以利用某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向银行申请贷款,致使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对抵押房产主张权利,造成贷款37.3万元未能收回。1995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接受汕头市某某物资发展公司的申请,对该公司购买的位于汕头市某某花园第1、2、4、13共四幢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公证时,仅凭该公司提供的购买某某花园第1、2、4、13幢房产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汕头市建业物资发展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状况证明等,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某某区公证处《关于加强公证质量落实责任制的几项措施》等规定,对上述四幢房产是否建成、是否有实际交易,没有到实地去调查核实清楚,违反办理公证的程序,于1995年5月26日出具某某区公证处(95)汕市某证经字第442、443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后使该公司得以利用某某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购买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640万元。因汕头市建业物资发展公司提供的是虚假的购房合同,致使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对抵押房产主张权利,造成贷款1640万元未能收回。1995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接受汕头经济特区某某志业物资公司的申请,对该公司购买的位于汕头市某某花园第9幢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公证时,仅凭该公司提供的购买某某花园第9幢房产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汕头市经济特区某某志业物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状况证明等,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某某区公证处《关于加强公证质量落实责任制的几项措施》等规定,对某某花园第9幢房产是否建成、是否有实际交易,没有到实地去调查核实清楚,违反办理公证的程序,于1995年9月19日出具某某区公证处(95)汕市某证经字第828号公证书予以公证。使该公司得以利用某某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购买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因该公司提供的是虚假的购房合同,致使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对抵押房产主张权利,造成贷款100万元未能收回。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汕头市商业银行停业整顿案件线索移送表、情况说明、清收不良贷款清单,企业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相关凭证;2、汕头市检察院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任职情况、户籍材料;3、证人方某某、张某的证言;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汕头市某某区公证处《关于加强公证质量落实责任制的几项措施》,汕头市某某区司法局、公证处的说明材料,公证书、公证材料;5、原汕头市国土房产局金园分局、华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美德利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6、原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自书材料。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担任汕头市某某区公证处公证员期间,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银行贷款1777.3万元未能收回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自愿预交罚金,予以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活动。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时间为1995年,根据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那么履行公证职责的公证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本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即原公证处的性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而发生变化,不再属国家机关,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已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按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比玩忽职守罪处刑较轻。因此,依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建辉审判员  许雪玲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