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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雨沛与青岛元和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青岛元和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04号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青岛元和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妹,青岛元和祥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青岛元和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4)第1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元和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6日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44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元和祥商贸有限公司将案款1440元交至法院,现已将上述案款人民币144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4)第1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李恒义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祝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