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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与杨宝茹、祁文花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杨宝茹,祁文花,祁文明,祁文锁,祁文才,祁文来,王永美,祁秀丽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380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负责人:韩福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柳,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宝广,系天津市西青区祁庄村民委员会会计。被告:杨宝茹,女,194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文花,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文明,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文锁,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文才,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文来,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美,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祁秀丽,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祁庄村委会)与被告杨宝茹、祁文花、祁文明、祁文锁、祁文才、祁文来、王永美、祁秀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柳、姚宝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宝茹、祁文花、祁文锁、祁文才、祁文来、王永美、祁秀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庄村委会诉称:祁连盛与被告杨宝茹系夫妻关系,其共生育被告祁文花、祁文明、祁文锁、祁文才、祁文来五名子女。被告祁文来与被告王永美系夫妻关系,被告祁秀丽系被告祁文来、王永美的女儿。祁连盛系祁庄村村民,其在原告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有三间平房及院落,图号300-85-22-4,地号(11)-9,土地证号(90)字第030**号(东邻廉永田家、南邻顾永泉家、西侧为空地、北侧为胡同)。被告祁文来、王永美、祈秀丽为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人。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原告对包括被告所使用宅基地在内的全村平房住宅进行统一改造。但被告拒不拆迁严重影响了全村平改进度,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图号300-85-22-4,地号(11)-9,土地证号(90)字第030**号的地上物,并交还宅基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实:1、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3、居民信息表;4、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我镇中北斜村雷庄村等十村旧村改造申请收回宅基地的请示》【中北政请(2010)14号】5、祁庄第八届村民名单;6、关于成立祁庄村平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决议;7、祁庄村平房改造决议;8、祁庄村平房改造确定房型决议;9、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10、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充条款;11、祁庄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12、科技档案;13关于拆迁房屋产生给渣土房台土的相关规定;14、证明。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经审理查明:祁连盛与被告杨宝茹系夫妻关系,其生育被告祁文花、祁文明、祁文锁、祁文才、祁文来五名子女。被告祁文来与被告王永美系夫妻关系,被告祁秀丽系被告祁文来、王永美的女儿。祁连盛现已去世。祁连盛系祁庄村村民,其从原告处取得村内宅基地一处,地号(11)-9,用地面积12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53.24平方米。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我镇中北斜村雷庄村等十村旧村改造申请收回宅基地的请示》已被区政府批准。现原告对村内平房进行改造,并制定《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及《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充条款》,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被告诉争宅基地在原告平房改造范围之内,被告可按规定从原告处还迁楼房。现原、被告未能签订拆迁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原告祁庄村委会为了本村集体利益将本村土地统一规划并进行改造,且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及《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充条款》经过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对被告合法使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了安置,被告理应积极予以配合。被告拒绝拆除房屋的行为,影响了祁庄村平房改造的进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宝茹、祁文花、祁文明、祁文锁、祁文才、祁文来、王永美、祁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内地号(11)-9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将宅基地交还原告。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40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