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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会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会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620722200002685(1-1)地址: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卿,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会玲,女,汉族,1963年6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伯福,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会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存花审 判 员  朱希功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