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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瞿金标、蔡美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郑容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瞿金标。被告:蔡美凤。被告:蔡春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瞿金标、蔡美凤、蔡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