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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龙某某,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邓延锋,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