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渣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龙某某,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邓延锋,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