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程诗秀与胡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诗秀,胡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程诗秀。委托代理人:程家保。被执行人:胡晓斌。申请执行人程诗秀与被执行人胡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1446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万元计算,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中国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胡晓斌已经履行144600元、交纳诉讼费2198元(此款按移交执行书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判决书确定利息尚未履行。胡晓斌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协商,延期执行。协商履行期间,本院就本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如双方协商不成,未履行完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并未履行完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