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善善、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郑晓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善善,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郑晓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楼善善(曾用名楼然然)。被告: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成。被告:郑晓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善善诉被告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郑晓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善善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