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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善善、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郑晓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善善,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郑晓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楼善善(曾用名楼然然)。被告: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成。被告:郑晓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善善诉被告临安汇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郑晓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善善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