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全椒笔峰大酒店、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椒笔峰大酒店,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王跃,龚明惠,王冰洪,张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章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笔峰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王冰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龚明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跃。被执行人:龚明惠。被执行人:王冰洪。被执行人:张熠。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笔峰大酒店、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王跃、龚明惠、王冰洪,张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安徽省全椒县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滁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