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谈婚,双方婚姻关系确定后于2008年前往外地做面皮生意,年底回家后装修了被告婚前修建的四间二层房屋中的第一层。2009年3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继续外出做面皮生意,每年年底外出,年底回家。2013年冬月,双方修建了砖混结构附房二间。原告修建附房时劳累过度住院治疗,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不尽夫妻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3月,原、被告分居,同年9月被告擅自将面皮店转让他人,转让费由被告占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共同分割二间附房房款70000元、房屋装修费50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可以同意,但原告必须支付被告20000元,至于房子可以共同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共同生活后即外出做面皮生意。2009年3月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均系再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继续外出做面皮生意,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时有纠纷发生。2014年9月,被告擅自将面皮店转让后,双方遂分开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共同分割二间附房房款70000元、房屋装修费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倍加珍惜夫妻之情,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却因琐事及经济问题时有纠纷发生,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双方应坦然真诚相处,冷静、宽容、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其夫妻感情和好有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舒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