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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栾国福与张立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国福,张立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栾国福。被告张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国福与被告张立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立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国福撤回对被告张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栾国福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邴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