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栾国福与张立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国福,张立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栾国福。被告张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国福与被告张立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立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国福撤回对被告张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栾国福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邴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