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杨秀田与杨秀田、江兆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杨秀田,江兆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4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59号。负责人李爱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秀田,住沂源县城。被告江兆田,住沂源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诉被告杨秀田、江兆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云鹏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