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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杨秀田与杨秀田、江兆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杨秀田,江兆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4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59号。负责人李爱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秀田,住沂源县城。被告江兆田,住沂源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诉被告杨秀田、江兆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云鹏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