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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小锋与杨已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锋,杨已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已顺,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小锋与杨已顺身体权纠纷、索亚琴与杨已顺身体权纠纷两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已顺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南大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已顺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南大街分理处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