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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朱颖,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原告何××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颖,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14年7月,被告以工作晋升需要为由要求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并称待工作晋升事宜处理后即和原告复婚,原告信以为真,于2014年8月8日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均系被告拟定,因原告相信可以与被告复婚才签署,现原告得知被告所述因工作晋升需要离婚的理由纯属编造,实质是被告欺骗原告办理离婚手续,恶意将共同财产归属于自己名下,与他人非法同居,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2、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因购买河东区上杭路芳馨园7-5-101号房屋产生的债务37万元。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3、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各一份;4、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均不属实,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原告两次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因当时孩子尚小,被告未提出离婚,但在近三年时间里,原告长期居住娘家,对被告的生活不闻不问,与被告没有夫妻生活,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职责和本分;对被告的父母不孝顺,未尽到做儿媳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8月7日晚,被告与原告协商离婚事宜,原告自认两次出轨,提出愿意对被告进行经济补偿,并于2014年8月8日上午到民政局与被告签署离婚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程序合法,不存在胁迫、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自签署离婚协议书至今,原告拒绝履行协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微信截屏打印件41页;2、短信打印件8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8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于离婚当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子女抚养事项:婚后有一子张博涵现年6岁,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元)至18岁。二、共同财产事项:座落在河东区上杭路芳馨园7-2-402二室(私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座落在河东区上杭路芳馨园7-5-101二室(私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财产分配:归女方所有:个人衣物、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个人衣物、汽车二辆(津H×××××、津Q×××××)。三、债务事项、欠外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元)(房贷)由女方偿还。四、其他事项:①女方给男方人民币七十万元(700000元)于2021年8月8日前付清。②男方每周看望孩子一次。”车牌号码为津Q×××××的夏利牌小轿车现由被告使用,车牌号码为津H×××××的骐达牌小轿车现仍由原告使用。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被告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芳馨园7-2-402号房屋出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涉诉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部门签署,婚姻登记部门对该协议进行了备案,因此对涉诉离婚协议效力的审查,必须符合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条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签署该协议系受被告欺骗、胁迫所致,且等价有偿不是衡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是否公平的唯一标准,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由原告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