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郭玉第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郭玉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成秀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玉弟,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郭玉弟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以被执行人郭玉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丧葬用品零售经营为由,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商工商企处字第(2014)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是:罚款19000元,上缴国库。本院经审查认定,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商工商所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30日巡查发现被执行人郭玉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丧葬用品经营,当日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靠北墙放有一个货架,门口放有一张桌子。检查的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承认自己未取得营业执照,从2010年2月份投资5000元从事丧葬用品经营业务,没有单据也没有经营账本,但被执行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中签字。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没有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为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商工商企催字(2014)261号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玉弟系60余岁的老年人,其虽无证经营,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其亦未有过其他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应当先责令其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直接对被执行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且系从重处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商工商企处字第(2014)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丽红审 判 员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赵钦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