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