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姚文右与黄远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右,黄远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姚文右,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黄远俊,男,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住铜陵市。原告姚文右诉被告黄远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文右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文右承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