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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侯明先申请执行侯明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明先,侯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侯明先,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侯明刚,又名侯小刚,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侯明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明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明先基于申请执行的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