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阳与张海东、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张海东,孙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周阳,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白城市人,工人,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张海东,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工人,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孙瑞,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工人,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阳与被执行人张海东、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工资均被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郊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