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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侯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侯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