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田有续与靳永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续,靳永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53号原告:田有续,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靳永文,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续与被告靳永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续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有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冬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