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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田有续与靳永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续,靳永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53号原告:田有续,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靳永文,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续与被告靳永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续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有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冬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