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调确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魏金龙、杜飞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151号申请人魏金龙。申请人杜飞。申请人魏金龙、杜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杜飞赔偿申请人魏金龙1,200元,于2015年4月6日前履行,逾期魏金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2,000元。二、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