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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州康安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陈飞宇、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陈飞宇,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郭徽荣。委托代理人陈光星,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宇,男,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陈飞宇、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学勇代理审判员  陈 宝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