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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苏瀚豪思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瀚豪思贸易有限公司,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199号原告江苏瀚豪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黄河路1号11幢127-128号。法定代表人韩雨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祎,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学桥村三十组。法定代表人冯晓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瀚豪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瀚豪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瀚豪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安山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江苏瀚豪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景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