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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灵香申请执行胡耀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香,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民委员会,胡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李灵香。被执行人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被执行人胡耀华。李灵香申请执行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民委员会、胡耀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981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18081元,已执行18021元,并已给付申请人,剩余6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