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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修贵与王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王修贵,男,汉族,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王维,男,现年31岁,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住平罗县前进西路工行家属院*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王修贵与被执行人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2012)平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维归还王修贵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4960元,共计2249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占海审 判 员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 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