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博、何廷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博,何廷伍,王学斌,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月河。委托代理人许志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文博。被告何廷伍。被告王学斌。被告韩伟。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沙元军审判员 周丽娜陪审员 李甲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齐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