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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伦庆标、梁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伦庆标,梁遇成,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伦庆标,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遇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百西“西樵科技工业园”A区兴业路,组织机构代码79118438-6。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遇成、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款、收入1119431.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黎乐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