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新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光,曾用名刘志光,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新丰县马头镇,现住新丰县丰城街道。1998年8月9日因犯抢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8年4月9日执行刑满被释放。2014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刘某光居住的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府前路22号4楼的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在其卧室的梳妆台上发现一个手机包装盒,内有25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白色块状晶体,并予以扣押。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25包白色块状晶体净重11.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光的供述;证人陈某姬、周某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房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前科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刘某光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被告人刘某光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光的年龄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11.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光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光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往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新丰县公安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克予以没收,由新丰县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玲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