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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春林与宋宏林、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宏林,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林,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龙政,东台市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黄燕,村民。上诉人宋宏林因与被上诉人黄春林、原审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唐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宏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宏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宏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为912.5元,由上诉人宋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