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孔德广与王英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广,王英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21号原告:孔德广。被告:王英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广诉被告王英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德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德广承担。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