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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政与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政,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周政,男,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郑州刚,男,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罗吉霞,女,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郑君容,女,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政申请执行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政现金27,400.00元(含诉讼费),承担本案执行费3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政以与被执行人郑州刚、罗吉霞、郑君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