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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212-1号原告边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某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以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某在X银行账户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王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王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王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王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王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