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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非诉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新江、储静芝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非诉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刘新江,男。被执行人储静芝,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非诉行查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江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罗 琦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严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