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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与潘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潘向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苗冬梅,职务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勿日塔,职务公务员。被告潘向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诉被告潘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气象局负担25元。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白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