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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陆荣华申请执行郭金朝、张加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荣华,郭金朝,张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157号申请人陆荣华。被申请人郭金朝。被申请人张加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以与被被执行人郭金朝、张加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