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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