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蒲杰、杜玲琦与李进强、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杰,杜玲琦,李进强,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蒲杰。申请执行人杜玲琦。被执行人李进强。被执行人颜芳。申请执行人蒲杰、杜玲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进强、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借款抵押物(李进强、颜芳所有的位于富牛镇新富路20号2栋2单元4层1号房屋、36号1层*号的房屋,保管号分别为档0157772、档0157773)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查明上列抵押物已纳入政府拆迁规划中,近期即将实施拆迁,不宜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称,现无能力给付,只能等拆迁补偿后清偿该债务。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交换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拍卖该抵押物,等待被执行人拆迁补偿后清偿债务,且随时关注拆迁进程,以便法院采取措施,控制补偿款,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