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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辉与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辉,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80号申请人金辉,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董彦龙,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苏延丽(曾用名苏延立),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董彦龙,经理。申请人金辉因与被申请人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50万元。担保人李淑芬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苏延丽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仓库、住宅、B62号车库和位于赤峰市新城区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苏延丽名下辽B****N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蒙D****6号路虎牌越野车和蒙D****7号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李淑芬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