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招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波与被执行人徐新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波,徐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波,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泉山路地质队院内XX号楼。被执行人徐新和,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波与被执行人徐新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招执字第7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