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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京辉与冉全、崔银起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京辉,冉全,崔银起,保定市华菱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京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冉全。一审被告:崔银起。一审被告:保定市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孟京辉因与冉全、崔银起、保定市华菱电气有限公司及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京辉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提交了2014年2月27日下午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韬、徐鹏对崔银起进行的调查笔录。请求撤销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孟京辉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孟京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书 记 员  戴轶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