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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童春新与云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童春新,云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林大云,牟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493-3号申请执行人:童春新。被执行人:云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大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大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大云。被执行人:牟永钢。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云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童春新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温岭市燃气有限公司、林大云、牟永钢负连带责任。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牟永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永钢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解除对被执行人牟永钢银行存款人民币31152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自: